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7民初17564号
原告平湖市中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追加乐清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乐清华数公司)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乐清华数公司起诉的申请,被告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乐清华数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中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乐清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龚婕
法官助理***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