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7执477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22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00元,合计人民币111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周建
书记员单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