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3518号
原告:四川力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创西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23号6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力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力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力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力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力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