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9048号
原告:***,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中段三辰国际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9215747L。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95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9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