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9048号之一
原告:***,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中段三辰国际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921574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林
审判员***
审判员康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