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9048号之二
原告:***,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用名***,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中段三辰国际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921574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保全费1035元,合计2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林
审判员***
审判员康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