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4135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纬一路中段三辰国际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凤,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刘成刚,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刘根德,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蔺晓恒,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诉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成刚、刘根德、蔺晓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11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海建伟
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
人民陪审员 赵翠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景 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