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1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中段三辰国际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玲,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凤,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宏,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根德,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宏、***、刘根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李银凤,被上诉人***、王国宏、***、刘根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0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天兰
审 判 员 连红举
审 判 员 尤 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毫歌
书 记 员 杨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