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8623号
原告:驻马店市新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确**与兴业三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40YG8T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中段三辰国际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921574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新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737473.6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新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737473.6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邓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