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1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中段三辰国际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尤 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