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枞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232号之二 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官埠桥镇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6638773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709512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枞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57707476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枞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枞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枞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枞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