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盛国,安徽中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2483号 申请执行人:盛国,男,1978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徐有年。 本院在执行盛国与安徽中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