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1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兴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李七庄街道王姑娘庄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兴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庄街道王姑娘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1378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81786元,现本案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坤
审判员刘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