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兴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4469号
原告:天津市兴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61287122E),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华,天津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7228P),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姜志强,经理。
原告天津市兴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天津市兴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兴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