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3871号
原告:天津中禾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蓝印春天2-3-5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兴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原告天津中禾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兴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中禾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禾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真实,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中禾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93元,由原告天津中禾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