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曲***公司、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涧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6民初1322号
原告: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曲***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西路418号。
责任人:罗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丽,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红桥路2号。
负责人:张轩治。
被告: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红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魏红东。
原告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曲***公司诉被告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涧分公司、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曲***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6元,减半收取7438元,由原告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曲***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