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26执8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81651059U,住所地南涧县南涧镇红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魏红东。
委托代理人:罗伟,男,1961年5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南涧凤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云南省南涧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
南涧凤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2926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南涧凤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17475.2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涧凤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扣划3000元后由申请人领取,无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保险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因尿毒症失去工作,需到医院长期治疗,现在无收入;经查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雅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