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26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81651059U,住所地南涧县南涧镇红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魏红东。
委托代理人:罗伟,男,1961年5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南涧凤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云南省南涧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7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安宁市。
南涧凤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2926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南涧凤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92351.07元(本金39500元,利息52851.07元)。按月利率17.833%支付2020年4月14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涧凤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扣划价值,无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保险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雅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