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理弥渡腾峰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6民初862号
原告:大理弥渡腾峰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苴力镇青石湾。
法定代表人:王国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仕月,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凤,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成年,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南涧镇红桥路**。
被告: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南涧镇红桥路**。
法定代表人:魏红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理弥渡腾峰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弥渡腾峰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大理弥渡腾峰混凝土拌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金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蕊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