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4748号之一
申请人: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衡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阴市希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山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希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希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希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