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申6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金澄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范选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衡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华尔新特种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衡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姜道如,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阴金澄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澄劳务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西澄公司)、江阴华尔新特种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长期从事作业长工作证据确凿,一、二审法院以**未取得作业长资格任命为由不支持其主张的作业长待遇,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对于**在华尔新公司的加班工资,一、二审法院计算错误,应按**主张的全部数额予以支持。3.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在2017年3、4月份的工资差额错误。上述时间段,华尔新公司无正当理由,减少发放**工资,应当给予补足。4.金澄劳务公司、中船澄西公司、华尔新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没有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主张中船澄西公司未支付其作业长工资待遇的问题。**为主张其从事作业长工作,虽然提供了涂装作业申请单复印件、计划表等作业单据,但上述证据只能表明其代行过作业长的职务,并不能证明其长期或者是固定从事作业长工作。结合中船澄西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于作业长等员工专业等级需要履行申报、考核及任命等程序,而**并未履行上述程序的事实,一、二审法院未支持**要求支付作业长工资待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2.关于**在华尔新公司的加班工资问题。根据华尔新公司提交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加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员工加班需履行审批手续,经过批准方能计为加班。故**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已经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仅以其提交的打卡时间考勤表来主张加班时间,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以华尔新公司提交的、**亦认可的加班申请单为依据来计算**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虽认为华尔新公司提交的加班申请单不全,但其并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关于应按其诉求全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主张的2017年3、4月份工资差额的问题。**虽然在2017年3月至4月在华尔新公司有出勤记录,但**在该期间基本未在公司提供劳动,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但其主张系因个人身体原因不适合该工种,故未能正常劳动。而从**提交的其认为存在个人身体原因的相关证据来看,并未达到需要病休或只能从事低强度劳动的程度,**未提供正常劳动无正当理由。故华尔新公司以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对**该期间的工资进行发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4.关于**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合同报酬的;…”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在职期间并未因缴费基数、加班工资、作业长待遇等问题向公司提出过异议或发生纠纷,其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几家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所主张的劳动报酬仍然拒绝支付的事实,故**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不足。另外,对于**所提的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因缴费基数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理涉。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洪
审判员潘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