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4748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希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4748号之二
原告: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衡山路**。
法定代表人:陆子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阴市希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山路**。
法定代表人:林巧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希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邓 云
人民陪审员  蒋红月
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