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4748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希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4748号之三
原告: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衡山路**。
法定代表人:陆子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春,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润瑜,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希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澄山路**。
法定代表人:林巧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清,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夫,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希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船公司诉称,2016年8月12日、2017年1月7日、8月7日、10月13日,中船公司与希特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买卖合同,中船公司向希特公司采购4批R8304不锈钢扁钢,分别用于CX0670(宁静海)、CX0672(宁泰海)、CX0663(明富)、CX0664(明强)船舶货舱舱口围水密压条的组装。2018年2月开始,中船公司陆续收到上述船舶船东反馈,上述船舶均存在围水密压条裂缝的问题。中船公司即与希特公司联系协商处理该质量问题,并取样送检,经检验,认定希特公司所供材料为不合格产品,因希特公司拒绝处理,中船公司进行了修理,造成损失699013.7元,应当由希特公司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希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规定》,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买卖合同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告中船公司与被告希特公司签订了合同所涉货物R8-304不锈钢扁钢,用于中船公司相关船舶货舱口围水密压条的组装,本案所涉合同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无权管辖。当事人约定管辖属无效条款,本案应移送海事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云
人民陪审员  蒋红月
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