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海法证字第00494号
请求人: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衡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22430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请求人:宁波市丰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158号11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25408227-X。
请求人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因与被请求人宁波市丰华船务有限公司关于”旗祥12”轮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旗祥12”轮变更为”长航泛海”轮的变更登记资料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旗祥12”轮变更为”长航泛海”轮的变更登记资料予以提取或复制。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有异议的,可在2014年11月23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