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邵阳市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3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
法定代表人:孙立功。
被执行人:邵阳市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伍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503执4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少凡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芸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