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7民初1581号
原告:***,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兴,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2565942257F,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柏树蔡锷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文成,湖南厚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即被告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000元。现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钟晓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亭
书 记 员 罗文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