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酿溪镇*****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大厦2楼。
原法定代表人:***(已去世)。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0503民初1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及收入情况。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2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维护保养费共计124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去世,无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