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市天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新**酿溪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成,湖南厚加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市天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天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5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市天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2022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市天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但被执行人**市天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市天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共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市天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市天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从2022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3日)。本院分别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路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发起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市天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市天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两块土地,已进行轮候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2年9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成与被执行人**市天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解,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双方未能和解,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兴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成申请对被执行人**市天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市天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7日,本案应执行的标额本金141419.09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法院的执行工作,现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