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24民初93号
原告:***,男,朝鲜族,农民,现住址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哲宇,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个体,现住址汪清县。
被告:赵明,男,汉族,个体,现住延吉市。
被告:吉林市乾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广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赵明、吉林市乾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梁照红
人民陪审员 姜征武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