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21民初251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朱玉华,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崔体松,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赵岩,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胡付力,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闫长龙,男,1989年4月3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倪振亚,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赵文彬,男,199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九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倪保华,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谷明亮,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赵理堂,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霍邱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977639,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法定代表人:徐永成,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77266X,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军,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等九原告与被告***等六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等九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九原告撤回对被告***等六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颂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