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6民初5238号
原告:霍邱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关西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1397763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管仲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6F13560604J。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霍邱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颍上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霍邱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霍邱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邱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6元,因霍邱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8886元予以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霍邱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