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红卫,男,1985年1月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华,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松体,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岩,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付力,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长龙,男,1989年4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振亚,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彬,男,199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审被告:朱长青,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审被告:倪保华,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审被告:谷明亮,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审被告:霍邱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关西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13977639F。
法定代表人:徐永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中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等九人及原审被告朱长青、倪保华、谷明亮、霍邱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1民初2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主张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用人单位霍邱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安徽省霍邱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或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等九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个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县。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陈建国
审判员 刘性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XX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