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关西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13977639F。
法定代表人:徐永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颍上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管仲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6F13560604J。
法定代表人:吴岩松,该中心主任。
本院受理***通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其与颍上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颍上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颍上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皖K×××××车辆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张 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