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执复6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燕房工业园区甲13号。

法定代表人:梅玉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树峰,北京母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紫钒庄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龙山庄甲15号楼3-101A。

法定代表人:耿晓临,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宏图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2020)京02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北京紫钒庄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钒庄苑公司)与华亿宏图公司因合作协议引起的争议仲裁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1979号裁决;执行案号:(2019)京02执1401号]过程中,华亿宏图公司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北京二中院查明,紫钒庄苑公司与华亿宏图公司因合作协议引起的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京仲裁字第1979号裁决。上述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紫钒庄苑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19)京02执1401号案件立案执行。

另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被执行人华亿宏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载明,华亿宏图公司登记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燕房工业园区甲13号,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北京二中院认为,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依法登记后,又以其登记的住所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不予支持。该案中,华亿宏图公司登记住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依据紫钒庄苑公司的申请,该院受理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华亿宏图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华亿宏图公司的异议请求。

华亿宏图公司申请复议称:(2020)京02执异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理由是: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一书中“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机构所在地。在办事机构只有一个的情况下,该机构的所在地即为住所;在办事机构有多个并位于不同的地方时,则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该案中,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燕房工业园区甲13号只是我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我公司在该地址并无设立办事机构。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北门2号楼108号是我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我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管理机构等主要办事机构均设在此地址(自2010年9月15日至今),此有房屋租赁合同为证。据此,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北门2号楼108号,执行案件依法应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管辖;二、从双方开始合作至发生争议并引发诉讼、仲裁等过程中,我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直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北门2号楼108号,该地址是双方进行商务活动和司法活动的联系地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仲裁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15823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都明确记载了我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北门2号楼108号。故紫钒庄苑公司对我公司注册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知悉的,且也认可我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北门2号楼108号。根据法律规定,我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住所地;三、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且相对人已知悉的,则可以依法对抗相对人。该案中,根据双方的商务往来及诉讼仲裁活动,已足以证实紫钒庄苑公司对我公司注册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明知的,且紫钒庄苑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向注册登记地管辖法院申请执行,其主观恶意明显,故依法应允许我公司对抗申请执行,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四、异议裁定对我公司提交的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证据,以及证明紫钒庄苑公司明知我公司注册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且认可我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北门2号楼108号的证据只字未提,属故意遗漏隐瞒紫钒庄苑公司主观恶意的事实,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异议裁定;撤销(2019)京02执1401号执行案件,告知紫钒庄苑公司向有管辖权的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

紫钒庄苑公司称:一、华亿宏图公司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华亿宏图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庭提交的答辩书、答辩书(补充)、撤回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反请求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以及在(2019)京04民特536号一案中向法院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载明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燕房工业园区甲13号。由此可知,华亿宏图公司在仲裁阶段及(2019)京04民特536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均认可其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燕房工业园区甲13号。华亿宏图公司在执行阶段以其登记的住所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由,主张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二、异议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华亿宏图公司的复议请求。综上,请求法院维持异议裁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对北京二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依法登记后,又以其登记的住所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不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华亿宏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在北京二中院的辖区范围内,申请执行人紫钒庄苑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北京二中院以(2019)京02执1401号案件立案执行,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执行管辖的规定。华亿宏图公司所提北京市昌平区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一中院辖区范围内,北京二中院对执行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二中院(2020)京02执异5号执行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执异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齐立新
审  判  员   禹明逸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