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燕房工业园区甲13号。
法定代表人:梅玉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宏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9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举证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一审审理过程中,二上诉人所在地的西安市正是新冠疫情严重期间,***被要求居家不得外出,***为西安交大二附院医护人员,在抗疫前线,更不能外出和参加庭审。上诉人一再告知一审法院,与本案相关的证据资料都存放在办公室等处,现阶段不能收集和提供,待疫情解除后立即提交,同时申请延期审理。一审法院明知西安市防疫情况,仍坚持线上开庭,庭后依据被上诉人单方面提交的证据,径直做出裁定。一审法院上述行为,明显剥夺了上诉人举证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做出的裁定应予撤销。
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上诉人主张本案所涉款项是***与被上诉人在项目合作过程中,被上诉人向***支付的项目提成款,不是借款。被上诉人虚构事实提起该诉讼,因此双方之间的纠纷是项目合作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辖法院应为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并且,在合作合同纠纷中,不仅涉及到分成款的支付,还涉及合作项目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一审裁定直接将“款项支付”一项从中进行剥离,错误归类为“给付货币”,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其次,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是因本案案由存在错误,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因客观情况限制不能提交证据且未对本案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显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华亿宏图公司对于***、***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管辖权是民事程序运作的前提。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案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而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换言之,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步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
同时,管辖权的审查系程序性审查,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初始证据认定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的次级案由。现华亿宏图公司依据《借条》等证据,以***、***未予还款为理由,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偿还本金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管辖权异议,即是否需要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送达对方、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质证、是否需要开庭等,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故此,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如何审查管辖权异议,即使未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等管辖权诉讼材料送达对方、未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等,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述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履行地是指诉讼请求指向的实体内容合同义务的履行地。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本案当事人之间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华亿宏图公司主张***、***的合同履行义务为偿还借款,华亿宏图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为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据此,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华亿宏图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鉴于华亿宏图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华亿宏图公司选择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贤
审判员 施忆
审判员 刘洁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赫擎
法官助理 赵楚
书记员 岳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