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紫钒庄苑商贸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21401

申请执行人北京紫钒庄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龙山庄甲15号楼3-101A

法定代表人耿晓临,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燕房工业园区甲13号。

法定代表人梅玉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1979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十二万四千九百九十一元五角一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九千七百九十五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华亿宏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苏向京
审  判  员   李京耀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耀
书  记  员   杨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