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9463号
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金域华府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791878855C(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大厦**代码91340100777390992N。
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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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