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执41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瑶***字第38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