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民初3220号 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星海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78855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8138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