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2民初3220号
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星海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78855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8138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