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1619号
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东柯河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名藩大道无号(槐花路口)0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甘肃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西北永新集团甘肃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