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823民初87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朱某2,系原告***父亲。
被告:杨某。
被告: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杨某、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1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浩洁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