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63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XX。
被告: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红,该公司经理。
地址:运城市闻喜县XX。
被告:***(又名董卫宏),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XX。
原告***与被告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计5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西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蓉
书 记 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