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4746号
原告: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施工的具体工程量及工程价值,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9元退还给原告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圣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