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盛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鸿盛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民初4305号
原告:****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荣,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由****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新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柳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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