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盛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鸿盛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兰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0481号
原告:甘肃鸿盛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福兴路**(兰州中兴科技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泰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鸿盛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鸿盛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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