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长城电工起重电气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电工起重电气有限公司、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起重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9月,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起重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汽车六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无法控制未进行处置;其名下有麦积区XX厂房1幢整幢1层1室、办公楼1幢办公1层101室、办公楼1幢办公2层201室、办公楼1幢办公3层301室、办公楼1幢办公4层401室、办公楼1幢车库-1层-101室,本院对麦积区XX办公楼1幢办公2层201室已依法进行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及公司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起重电气有限公司XX元的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3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陈 昊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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