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城民二初字第718号
原告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25号13A。
委托代理人**,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诉讼证据不足,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张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