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23民初1009号
原告: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39号。
被告:严培海,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7日,户籍所在地天祝藏族自治县哈溪镇某村五组1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