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民终3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会,山东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西苇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孙建,总经理。
上诉人**周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3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