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639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90752G。
法定代表人:**烽,董事长。
被告: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黄海四路与团石路交汇处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Q6BJ2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